【以案释法】何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来源: 日期:2019-11-29
【案情介绍】2011年10月29日,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该区政府发布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某位于该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某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何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本案中,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在本次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实践中不少拆迁补偿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自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