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执法队造成人员伤亡要赔偿吗?
来源: 日期:2020-06-17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18日晚,某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非法鞭炮作坊进行查处。在执法人员收缴刘某家非法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时,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5名民警殉职和包括刘某之妻在内的多名居民伤亡,刘家的三层楼房及其他财物被毁损。随后,人民法院以刘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而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2月13日,刘某及其4个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一审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裁定由公安机关赔偿刘某之妻的死亡赔偿金57988元;房屋及财产损失57369元;刘某四子女的生活费38640元。其中刘某获得4万余元。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行政赔偿,是指国家 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 5名民警殉职和包括刘某之妻在内的多名居民伤亡,刘家的三层楼房及其他财物被毁损,公安机关应赔偿受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