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来源: 日期:2020-11-04


3 24 日召开的全国政法系统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疫情形势下治安形势新变化,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法院坚持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两不误,审理宣判了一批典型案例,回应了群众呼声,彰显了法治力量。

No.1

3 25 日,陕西榆林神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2004 年以来,李正、李森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采取成立公司、招聘员工等方式,逐渐形成以该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榆林市定边县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法院判决二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李正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没收个人财产 800 万元,并处罚金 25 万元;李森判处有期徒刑 16 年,剥夺政治权利 2 年,没收个人财产 600 万元,并处罚金 19.5 万元;其他 42 名被告人分处相应刑罚。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正、李森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加人数较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李正、李森亲自组织或授意该组织成员有计划地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明显;对当地石油开采以及地下赌博等非法行业形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No.2

3 25 日上午,贵州黔南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东旺等 20 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2014 年以来,以刘东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经营、开发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以亲属、老乡为纽带,采取发包工程、招募等方式纠集了 20 人。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在独山县百泉镇和麻万镇以及省内外金融机构实施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骗取贷款、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刑事案件 12 17 起,其中骗取贷款违法犯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4.08 亿元。

法院判决刘东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 24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 19 名涉黑组织成员分处相应刑罚。

法院说法

该案是独山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彰显了进一步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通过 中国庭审直播网 向社会直播宣判实况,方便了疫情期间不能到庭审现场的旁听群众观看,扩大了公开宣判知晓率。

No.3

3 11 日上午,海南省高院对昌江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 上世纪 80 年代始,昌江黄氏家族恶势力团伙通过在昌江县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树立了强势地位,并不断发展壮大。 1995 年,为打击在昌江开设赌场的竞争对手,黄鸿发组织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的恶性犯罪案件,该起犯罪标志着以黄氏家族宗亲势力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达 20 余亿元。为寻求保护,该组织以非法收益为饵,引诱、拉拢、收买当地多名党政机关、政法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为其充当 保护伞

海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处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 17 项罪名,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处相应刑罚。

法院说法

黄鸿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严重毁损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了昌江的政治生态和当地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给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该犯罪组织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