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拆除人防门,违法!
来源:维度人防 日期:2022-03-23
谁执法谁普法|拆除人防门,违法!
民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设施,是民心工程、生命工程。人防门则是民防工程口部防护的关键设备,是战时用来保护避难人群,阻隔爆破杀伤的“生命之门”,对于保持民防设施的完备完好,保证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至关重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都将受到民防部门的严管和处罚。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松江区民防办执法人员对位于泗泾镇某小区的民防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内5扇人防门被拆除,其开发公司涉嫌违法。随即,区民防办立案,并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授权委托人对该公司“拆除人防门,降低民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区民防办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以及《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5条规定,并充分考虑其“实施违法的非故意性、配合检查的积极性、承担责任的主动性”等因素,最终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按照民防工程规范进行限期整改,达到原有防护标准。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期限缴纳了罚款,同时积极主动地落实整改,已将拆除的人防门安装到位。经区民防办执法人员现场核验,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损坏民防设施;
(五)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民防办可以委托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民防工程在平时使用过程中,产权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民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民防设备设施质量安全和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本案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仅仅考虑平时停车方便,实施拆除人防门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受到惩处外,还需承担整改恢复责任。通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拆除人防设备设施的危害,虚心接受处罚,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当事人也表示,通过此案深受教育,不仅学习到民防法律法规、民防工程使用管理规定,更加深刻认识到民防工程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身担负的维护民防工程安全的责任,今后将以此为戒,绝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