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来源:法宣在线 日期:2022-04-26
【以案释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案例介绍】
2008年7月,王姐家的企业用房因为修路需要拆除,补偿费经几次调整后由90万元提高至217万元。但王姐依然不同意拆迁,她认为,为了企业自己陆续投入700余万元,补偿217万元,她实在难以接受这个价格。但拆迁办坚持要拆迁,无奈之下,王姐只好用自焚来表示决心。站在三层楼顶阁楼的天台上,王姐一次次举起油桶,把汽油浇在身上,不停地用喇叭向下喊话:“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否则我就要自焚了!”楼下,机器轰鸣,拆迁办的人正在指挥强拆。楼前,许多官员都在场。旁观者有很多。“王姐,你要冷静!下来吧,咱们有话好好说。”楼下,也有人试图阻止王姐。十几分钟后,另外有人爬上了阁楼,想抢下王姐手中的打火机。但是来不及了,王姐点燃了打火机。瞬间,王姐成了一个通红的火人,在高高的楼顶上挣扎、翻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关于王姐的企业用房被征收的补偿,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首先是被征收的企业用房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再次是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因此,本案中217万元的补偿款是不是合适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案涉及的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